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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不可殺人]是你我皆知的道理,然而為什麼平日手無縛雞之力的女子,沒有膽量拿刀殺人,卻極容易為了一些自私的理由扼殺一個胎兒?胎兒難道不是人?胎兒活下去的權利是否能與女人決定胎兒的去留權利相等?聖經詩篇:[我未成形的體質,祢的眼早已看見了;祢所定的日子,我尚未度一日,祢都寫在祢的冊上了。]胎兒乃是神所創的,有靈的活人,應當受到我們的尊重,不輕易以任何藉口輕忽其存在的價值。
作者:
戴文峻牧師 神學博士
基督教中壢浸信會主任牧師
致福感恩文教基金會董事
台灣浸信會神學院助理教授
目錄:
壹 定義
貳 支持與反對墮胎的各種論證
參 聖經對墮胎的教導
肆 結語